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

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XXX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确立,不仅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上走向成熟,同时,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也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而全面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治国,从它的基本含义来看,指的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引导公民有序、有控、有规范地进行各种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治国既需要强制,又需要协调;
既要加强法律建设,又要加强道德建设,前者的功能主要是法治,后者的功能主要是德治,二者结合越紧,就越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 以德治国思想是对传统德治思想的批判吸收

  以德治国思想是21世纪之初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国情和发展趋势,重新认识中国丰厚的道德文化遗产,重新评价西方伦理道德思想,批判吸收传统德治思想中在今天仍然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新型的思想道德体系。

  (1)批判吸收中国传统德治思想

  我们中华民族有着5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关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要丰富和全面。道德历来就是人们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传统道德观念固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数千年来,它们又的确充当了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精神纽带的作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德治传统,从原始社会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传统的德治思想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伦理道德体系,为我国传统治国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早在原始社会,我们的祖先就懂得用道德来调节人们的关系。

4千多年前,禹以其高尚的德行为后世治国者树立了榜样。《史记》中写道:“禹为人敏而克勤;
其德不违,其亲可仁,其言可信;
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伟伟穆穆,为纪为纲。”‘大禹治水’的故事就是其品德高尚最好的证明。《左传》记载周代人对禹由衷赞美的话说:“美哉禹公,明德远矣!”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提出了‘敬德保民’思想。他的‘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的典故,说明周公十分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三国时期,曹操写诗赞美说,周公吐哺,天下归心,道出了道德在治国中的重大社会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的争鸣促进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发展。孔子尊崇尧、舜、禹、周公等人物,倡导‘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对于德治,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意思是说,执政者治理国家只有施行德政、德治,才会有威信,才会得到百姓的拥护和归顺。孔子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孔子的这一认识,揭示出了德治的独特作用。

  孟子也主张对百姓要重视道德教化,力主施行仁政。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
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又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
诸侯不仁,不保社稷;
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
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在孟子看来,道德所带来的社会政治功能,是直接用政治手段所达不到的,揭示出德治的社会价值是任何其他东西无法比拟的。

  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唐太宗李世民继承了前代的德治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唐朝史官吴兢编著的《贞观政要》中记载了李世民励精图治,纳谏任贤,轻徭薄赋,改革吏治,促进了唐朝生产力的发展,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

  我国传统德治思想是中国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不乏合理的成分,也包含着许多应该抛弃的东西,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既不是对我国古代儒家德治思想的完全搬用,也不是与我国古代儒家德治思想绝然对立、毫不相干的,而是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批判地吸收儒家德治思想在今天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内容。

  今天我国讲以德治国,讲的是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新型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不是儒家宣扬的那一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我国今天所提倡的德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指的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培植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样的德治,不同于历史上的德治。

  我国历史上传统德治思想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在君权神授体制下,标榜德治其实是对君主个人及整个官僚阶层的道德尊崇。德治思想中所主张的‘以民为本’其实并未赋予民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传统德治思想对君主道德行为的尊崇,对庶民的道德教化,极容易使人产生‘君临天下’的看法,最后形成积淀深厚的封建皇权意识、人治思想,而正是这种意识和思想阻碍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就此而言,传统德治思想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相冲突的。

  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是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根据人民的授权执政,代表人民治国。今天,我们讲以德治国,就必须对传统德治思想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如,民本、公正廉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江泽民对儒家德治思想采取了扬弃的态度,是批判的吸收,革命的改造,而胡锦涛则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八荣八耻”新时期衡量道德标准的尺子: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儒家德治思想主张道德至上,认为法是治标的,道德治国才是治本的,德治高于法治。儒家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历史上没有哪个朝代是单纯以道德治国的,而几乎都是法治与德治并用。江泽民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是并提,但侧重点不同,依法治国中的法不只是手段,也是目的,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德治国中的德,具有手段的价值和作用。道德以法律为后盾,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是软弱无力的。因此,我们党讲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脱离依法治国讲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

  (2)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应该从我国优秀传统经验中吸收有用成分,也应该批判吸收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精华。我国现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就要求我们应以广博的胸怀批判吸收西方的先进伦理道德思想,丰富社会主义新型思想道德体系。

  西方伦理道德思想,主要是指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构建起来的西方资产阶级伦理道德思想。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内容十分纷杂,其中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主张个性的伦理价值观。主张个性是资本主义道德思想的基础,是当代西方世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它发源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理性代替神启,用人权对抗神权,提倡个性解放和思想自由,颂扬现世生活的幸福和个人的人生价值。它认为一切政治性价值和经济性价值都必须立足于个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强调个人经济行为自由,反对政府的过分干预。

  第二,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功利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对中世纪宗教禁欲主义道德的否定。功利主义价值观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以功利作为评价道德善恶的依据,认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性,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道德的善的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就是最大幸福。一个良好的社会应顺应人们的功利主义追求,通过立法和道德,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所倡导的理智、正义、节制、勇敢的道义观,在近代表现为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主张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公民平等自由的原则;
补差原则。认为如果能实现上述两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生活就实现了正义公平。

  总的来说,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根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配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思潮,包括西方伦理道德思想大量涌入我国,对我国的文化包括伦理道德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我们应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对其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

  总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继承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需要正确对待传统德治思想,批判吸收其合理成分,剔除其腐朽的东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以德治国不是人治,也不会削弱依法治国

  江泽民在21世纪之初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从理论上退回到人治,也决不会削弱依法治国。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与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是在依法治国基础上提出的治国方略。

  人治形成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上,法治、德治、人治作为治国模式,都曾经出现和适用过。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通过道德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个贤明的君主来实现圣人之治,儒家强调德治而轻视法治的作用。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主张法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制度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整套普遍得到遵守的法来治理国家,法家强调法治而轻视德治的作用。但在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摆脱不了君主的一人之治,都必然导致人治的结果,其本质都是人治。人治的本质,就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就是社会的管理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个人的意志和好恶随意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立法、执法不讲程序。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这种现象出现,中国历史上的人治既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对立,也与社会主义德治相对立。

  中国历史上,儒家之所以在春秋时期提出德治思想,是由于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想通过一些改良的办法和道德感化的手段来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他们既看到了统治者和劳动人民之间的根本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巨大,所以提出了一套调和阶级矛盾的比较细致和有所让步的统治方法。儒家德治思想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过分夸大君主的个人作用,把君主的个人意志置于劳动人民之上,劳动人民只能附首听从这种特殊人物道德力量的支配。到了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天下趋合,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富国强兵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直接目的,所以,法家特别强调法的威严。但是,法家法治思想中,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原则,但却从未谈过君主的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君主而言,法律只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规范。中国历史上有法,也有法制,但一直又是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因为那些法都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对下不对上的,君主的意志就是圣旨,就是法律。不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而且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法都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是无法无天,权力就是法,‘朕即国家’就是最典型的说明。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德治、法治往往变成人治,即君主家天下的一人之治,出现人治代替德治、法治的状况。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压根就不存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实行的却是君主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这就决定了君主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来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儒家的德治固然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法家的法治也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因此,中国历史上无论是主张法治或者德治,都只能导向人治。

  今天强调以德治国,不意味着退回到传统人治模式中去,也根本退不回去,因为社会基本制度完全不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以德治国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打上人治的标记。今天讲的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所以今天的德治不是人治,也不会导向人治,而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真正的德治。

  今天的以德治国与中国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来治理我们的国家,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因而同中国古代的人治严格区别开来。今天的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思想道德文明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而且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今天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削弱依法治国。从法律与道德的属性看,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规范,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具有相同的共性和不同的个性。二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二者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它们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相对并列的互补作用,还具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互通关系,因此能相互促进,相互辅助,在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是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之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制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我们实施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法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法治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德治来调节。如果全民素质低下,违法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出现,社会治理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
如果领导者和执法者没有好的道德素质,再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好的作用。只有通过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领导者和执法者的道德素质、责任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守法的意识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搞好。重视法治不是排斥德治,重视德治也不是排斥法治,而是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使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强调以德治国,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必须排除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应该认为谈依法治国就只能谈法律而不能谈道德,似乎一谈道德就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破坏。实际上,法治本身也包含着道德教化的内容,例如,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既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也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教育感化他们,使他们悔过自新,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不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如果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以德治国的位置,那么,要想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也是十分困难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它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措施,是要更好地和法治一起发挥功能,治理好国家。以德治国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就加强了,我国社会守法的基础就更加牢固了,因此,实施以德治国,丝毫不会损害依法治国的实施。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到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是治国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

  纵览各国历史,许多国家在治国时,都会采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但是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没有很好地真正做到两者相得益彰的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在科学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从我国历史发展看,法律和道德都是治国的手段,统治者不会单纯依靠法律或道德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主张法律与道德并用,只不过在侧重上有所不同,如‘德主刑辅’、‘内儒外法,霸王道杂之’等。在我国历史上既出现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典范——开元盛世,也出现过单纯用德治不讲法治而很快被吞并的鲁国和齐国,以及只讲法治却忽略德治从而也导致亡国的秦朝。

  儒家治国主张‘德主刑辅’,但在中国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主张并未得到真正施行。战国时代,在秦朝统一中国直至秦朝灭亡这段时间里,大行其道而又大获成功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以商鞅、韩非、李斯为代表的法家,用严刑峻法的治世之策,帮助秦国变法强兵,使秦国由弱到强,最终吞并六国,完成统一霸业。在这个过程中,秦始皇把法家思想推到极至,试图用严刑峻法、用暴政来巩固家天下万世不衰,结果却是民不聊生、众叛亲离,落得只经二世就灭亡的可悲下场。从秦国统一中国到秦王朝迅速覆灭、汉王朝兴起以至强盛的过程中,以陆贾、贾谊特别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帮助西汉王朝总结了秦朝重法轻德由盛到衰以至灭亡的历史教训,体会了民心向背,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王朝更迭的历史规律,最终促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但这不等于说封建统治者不重视法治,恰恰相反,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用法律维系一姓家天下的封建统治。在我国历史上,自战国时期法从礼中独立出来后,历朝历代都有法,并且成为了历代王朝实施统治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古代,从秦朝开始,就形成了非常系统的封建成文法,《秦律》、《唐律》、《宋律》、《明律》都是高度完备的成文法。当然,封建统治者更加重视德治,并以这种统治强化人治,再辅以法治,施行‘内儒外法’的霸王之术。

  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
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出现了像‘开元盛世’这样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典范。所以,我国传统治国方略基本上采取的是德治与法治兼治,内儒外法的霸王之术。

  中华民族的数千年文明史告诉我们,治理国家时,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赢得民心,保持社会稳定,国家安宁。历史告诉我们,那些治理国家时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法治可以让人身服,德治则可以让人心服。高明的政治,总是把两者相结合,使宽猛刚柔配合得恰到好处,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秦代以后出现的太平盛世,包括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开元盛世’,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在治国方面无不显示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作用和价值。

  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历史上也并非都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统治阶级往往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或者重视法治,或者重视德治,由此产生了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初期,重法轻德,宣扬法律至上,强调‘法不容情’,后来却导致西方社会人情观念淡薄,社会缺乏亲和力,各种社会弊病层出不穷。如今道德的缺乏已经造成西方普遍的精神危机,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构成严峻的挑战。有识之士纷纷呼吁:人类需要寻找和重建“精神家园”。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强调法治,视法律为治国的最高原则,同时也纷纷讲求道德的作用。当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不仅用法律规范市场秩序,而且重视用道德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他们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上,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行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结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道德立法,把一些道德准则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道德规范能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更好的调节作用。

  世界各国中,治理国家讲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最典型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很大程度得益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新加坡倡导儒家思想治国,同时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其中,将很多道德性要求纳入法律规范,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随地吐痰一次,罚款70新元;
上公共厕所忘记冲马桶,初犯罚款150新元,再犯罚款500新元,这相当于普通工人月工资的三分之一;
等等。这表明,在新加坡,法律与道德既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人们的日常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的延续得益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经验。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的模式。社会主义中国实施的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二者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不同于我国古代的‘德主刑辅’,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的‘重法轻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法律与道德居于支配地位的历史,实行的是多数人的法律与道德居于支配地位。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替了古代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罪行法定原则抛弃了古代法治的弊端,使治者与被治者都受法律的管辖和约束,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制度。社会主义以德治国把治者与被治者合二为一,强调的是用社会主义的道德治国,是强调培养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秀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又体现时代特征、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的现代道德,是建立在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中国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既可以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推荐访问:治国 依法治国 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