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文化演出政策措施

为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设立1500万元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贷款贴息、演出场租补贴、经营环境改造和优秀品牌项目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文化演出产业。


第二条 降低准入门槛。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文化演出场所和引进文艺表演团体等经营性文化演出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亍注册资本的20%及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第四条 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办民营文化演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造,民营资本可以控股,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七条。民营文化演出场所、文化演出活动在市属各新闻媒体作广告宣传实行半价优惠。


第八条 全市各相关行政管理、执法职能部门不得向文化演出企业滥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文化演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2009年民营文化演出政策措施》来源于莲山课件,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莲山课件。欢迎阅读2009年民营文化演出政策措施。

推荐访问:民营 政策措施 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