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校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XX县教育局决定建立校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告对象
  学校副股级(含享受同等待遇)以上校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填写《XX县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作书面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2、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四、报告方法
  1、县直学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和享受副科待遇的领导干部根据休办[2005]10号文件执行。


  2、学校领导干部发生个人重大事项的要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填写《XX县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交县局人事股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学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党组织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局党委和学校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六、附则
  1、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局机关股室负责人依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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