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效能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规范机关效能监督员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是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协助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人员,又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的来源,主要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单位、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由有关单位推荐,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予以聘任。

  第四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经短期培训后上岗,根据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敢于坚持真理,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热心工作,关心时政,体察社情民意,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及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四)敢于并善于开展监督,大胆发表见解,坚持正确主张。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经营)、廉洁从政(经营)、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共新干县委、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规定的投诉。

  (四)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反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办理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投诉单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被投诉单位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被投诉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机关效能建设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监督机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抓好落实。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汇总反馈,对机关部门效能建设作出综合评价。

  (四)表决权:参与对机关作风评议的民主测评工作。

  机关效能监督员的义务:

(一)深入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症结,实事求是,依法律、政策

  (二)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腐败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及行业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遵守有关工作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采取一年一聘制,次年末续聘,即自行解聘。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同 机关效能监督员的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展的情况,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行业要积极支持配合机关效能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各种工作便利。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机关效能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以至挟私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告诫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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