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水平,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005年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为此,各地要按照统一申报、统一目标、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统一验收的要求,及早做好2005年基地申报和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现特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建设要求

  1. 基地必须实施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环境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

  2.基地必须明确主导产品。每个基地要有1-2个主导产品,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量。主导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要求。环境质量、产品质量必须出具新的检测报告。

  3.基地必须相对稳定。各地要切实做好基地建设规划,避免基地建设与工业开发区建设相互碰撞,确保基地相对稳定。

  4.基地要实行统一管理。要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社等形式对基地内的所有农户实施统一管理,生产技术要统一指导,农业投入品要统一供应,并在价格上要给予农户补贴,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农户生产效益。

  5. 基地要加强与市场的对接。要利用现有的农产品市场或超市农产品专柜,采取直销、协议代销等形式,促进基地与市场的对接,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1.实施主体资格。实施主体必须是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以农民合作社等其他农村新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优先立项;
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环境质量好的生产基地;
必须具备较强的生产技术力量;
必须起到示范辐射和直接带动作用,组织农户达50户以上的规模。

  2.基地规模(含示范规模)必须达到蔬菜2000亩以上,粮油5000-10000亩,牲畜200-500头,禽类10000-50000只、水产2000-5000亩、茶果1000亩以上。

  3.主导产品必须已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认证,并且必须使用有效标志。

  4.基地产品在苏州城区市场上的销售规模占主导产品总量的30-50%,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销售量占主导产品总量的70-80%,也可专供出口创汇。

  5.新建基地的立项程序采取先由单位自愿申报投标,各县级市、(区)农林、财政主管部门初选推荐,再由苏州市农林局、财政局组织苏州市农业专家咨询组成员评标。2004年的续建基地,将在去年基地建设成效显著、综合测评分数较高的基地中筛选。评标和筛选的基地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后,并根据立项的指标要求签订项目责任书(2004年3月底完成)。

  三、资金安排与监管

  1.新建基地投标书和续建基地扩建方案都要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提供产品可供本市市场份额的计划,要有书面承诺。财政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并经苏州市财政局、农林局审核认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的各项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wm338.com网。

  2. 对带动农户范围大、补贴给农民多和农民增收显著的,将予以优先核拨财政资金;
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后,将根据建设情况以先建后补的方法核拨财政资金;

  3.在市场建设中,为本市市场特别是苏州城区提供丰富农产品的,并兑现承诺指标的,给予以奖代补。对完不成苏州城区市场建设承诺指标的基地,将采取一票否决制的方法,取消项目基地所有财政资金扶持。

  4. 财政资金对基地与市场建设的投资额度,将按农民增收、建设规模、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确定。

  5.项目资金的支出将实行县级市(区)财政审核拨付管理。项目审计实行县级市(区)财政委托审计。

  6.项目区范围内对农民的物资或价格补贴,应实行公示,严禁弄虚作假或暗箱操作。

  四、考核验收

  1. 组建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农林、财政、质监联合成立一个基地建设考核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基地建设现场检查、质量考评和验收。各县级市、区也要明确相应的考核验收工作小组。

  2.加强检查指导。平时检查由苏州市农林局会同各县级市、区农林部门负责实施。检查内容:以项目区农民增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基地环境情况、无公害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带动农户和农民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平时的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市级项目资格及财政扶持资金。

  3.验收方法。各县级市、区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统一向市考核验收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为12月至来年1月。对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将全额取消财政拨款,并责成县级市、区收回财政资金。特别是对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要进行通报,并取消今后所有财政支农项目立项资格。

  4. 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各县级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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