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障群众健工作通知

  
 
机关有关科(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配合在年6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环保专项行动,镇以鲁汇水厂饮水安全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污染防治,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镇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镇长夏卫标任组长,镇经发办、监察室、安全办、司法科、用电管理所、工商所以及各工业园区相关负责人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协调推进镇的环保专项行动。
    二、总体目标
    继续改善镇生态环境质量,要以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将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纳入正常轨道。对鲁汇水厂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要坚决整改和取缔,关闭一批危及农民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绝不姑息迁就。解决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职责分工
    镇经发办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牵头实施和协调组织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信息交换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镇监察室严肃查办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镇司法科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全镇普法内容。
    镇安全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查安全隐患。
    用电管理所严格按照政府决定,积极配合、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坚决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工商所对已经依法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整治进程
    ㈠ 动员部署及调查摸底阶段(7月)
    1、镇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将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区环保局。
    2、对镇内环境违法现象,尤其对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园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现象进行全面调查、梳理。
    3、列出重点污染单位名单,包括:⑴鲁汇水厂取水口上下1000米内单位;
⑵饮用水源地取水河道沿岸化工企业;
⑶黄沿岸违规的码头、堆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等情况;
⑷工业园区、勤劳都市工业园区、漕河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东方私营经济城内的违法排污企业;
⑸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餐饮、扬尘、工艺废气污染单位。
    ㈡ 集中检查和综合整治阶段(8月~10月)
    1、督促各单位自查,要求各单位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
    2、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
    3、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
    4、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截污纳管工作。
    5、对于2003年到2005年1月前已经审批同意立项(或试生产批复已有三个月以上),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
环保设施未同步建设的项目;
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工业类建设;
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6、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
    7、镇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和饮用水源地的违法排污单位定期检查,做好迎接区环保抽查的准备。
    ㈢ 镇环保专项行动总结阶段(11月)
    在此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环保专项行动总结阶段,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积累行动中的经验。经过对镇区域内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进行系统梳理和整治,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加强后续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在镇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和工业园区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联动,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协同作战,全面推进环保专项整治。
    2、加强对企业宣传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市的相关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进行通过舆论宣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强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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