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的排头兵 弱势群体的保护伞

  他们在自己的哨位上为捍卫法律的威严,兢兢业业工作,默默无闻奉献,他们是罪犯的克星,他们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他们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不平凡的业绩:1999年起,连续6年在XX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核中进入前8名,2001到2003年综合考核进入全市前四名,2002年2月在XX市人民检察院荣立三等功一次,2003年6月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严打先进集体”,同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4年被共青团XX市委、市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示范单位。


  是谁创造了这样辉煌的成绩?让我们走进这个创造了无数荣誉的优秀集体---XX市B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加大严打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
  BB区是XX市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之一,如何更好地为BB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向前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如何更好地为BB人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如何更好地为外来投资者保驾护航,树立BB区的对外窗口形象,是B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直追求的目标。他们始终把暴力犯罪、带黑恶性质的团伙犯罪、多发性犯罪、法轮功组织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从重从快予以打击。2000年4月在办理“3.27”罗春发等人故意杀人案时,为了配合区上统一组织的“4.29”公捕公判行动,该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案,承办人不辞辛劳,加班至深夜三、四点,仅用一天多时间就阅完了多达千余页的侦查案卷,并写出了长达近80页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对罗春发等涉嫌故意杀人、包庇的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从而保证了区上行动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科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紧密配合职侦部门,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惩治腐败分子。BB区供电公司电力营销部部长王胜刚,因一贯好赌而时常感到资金短缺,于是在2002年7月,找到XX麦考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BB啤酒厂)的副总仇某,对其说:“你们厂是用电大户,每月电费高,我有办法为你们节约40-50%的电费,条件是你们每月要付给我10000元的好处费”,其后王胜刚对该厂的高压电表采用抽取B项电路的方法,让电表走慢,至2004年9月案发,共为麦考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节约”用电773467度,折合电费363529.49元,期间王胜刚共收受该公司好处费136000元。该科受理案件后,全科干警牺牲休息时间,于受案第二天对王胜刚作出了逮捕决定。


  强化诉讼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监督工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才能将立案监督工作做得更好,科室全体干警在科长邹福华的带领下,把立案监督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市院、四分院的要求和部署,打破常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他们针对公安机关可能会出现的该立案而不立案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主动走出去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在“提质稳量”上做文章,切实为民排忧、解难。2001年,该科干警在与一朋友闲聊中得知在华学刚等人在喝夜啤酒时因一小事,将一秀山来BB出差的人打成重伤,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得到线索后,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使华学刚等近20人自1998年以来在BB城区、中塘乡、小南海镇等地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妇女卖淫等作案近10起的犯罪组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该科在对社会恶势力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注重对无罪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1996年7月24日,黄代全、马德军、罗孝君在BB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后潜逃,同年8月,罗孝君的父亲罗泽民、姐夫贺德春将罗泽君送到彭水县郁山镇的亲戚家躲藏,并送钱物帮助其逃跑。2004年6月底,涉嫌抢劫的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而公安机关仍然对涉嫌包庇犯罪的罗泽民、贺德春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拘措施,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79刑法,一般情节的包庇罪最高法定刑在二年以下,其追诉期限是五年,罗泽民、贺德春的行为发生在1996年,已经超过追诉期,不应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该科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及时释放了罗泽民、贺德春,并撤销了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科积极参加制假、贩假、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立案监督行动,努力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联系制度、案件通报制度三项制度,达到了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监督体系。


  深化维权意识 突出品牌建设
  未成年人是关系到祖国兴旺发达的有生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该科始终把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拿在手上抓,坚持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作”为重点品牌进行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要求,该科结合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大力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侦查监督科成立了青少年案件办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打击、制裁”为辅的方针,坚持专人办理、全科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工作机制,严格把握立案条件,进行有效监督。2004年6月,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14岁在校学生郭某涉嫌强奸案时,该科承办人认真审查,认为郭某在明知女朋友代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案件事实清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加之本案郭某与代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双方自愿,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我院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在办案中,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他们都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重,实行特殊保护,优先考虑,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2004年3月,在办理以金开生为首的团伙盗窃案,其中主犯金开生在极短时间内参与作案多达30余次,有时一天就有多次行窃,手段几近疯狂,涉案金额2万余元。在审查批捕环节,该科干警发现其有两个分别为8岁和6岁的未成年孩子,但金的妻子在前两年就已不知去向,家中只有单身的哥哥一人,且已分家单座。如果为了照顾孩子对金开生不批准逮捕,放出去后极有可能继续作案,其社会危害性会很大,且也于法无据;
如果捕了,那么两个孩子怎么办?该科干警建议并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到金开生的老家,先去作他哥哥的工作,请他帮忙抚养两个孩子,在遭到拒绝后,又找到其所在镇政府,并主动与区政府和民政局联系,帮助解决一定经费,最后终于使镇政府将两个孩子留下,镇领导表态一定把孩子照顾好,让两个孩子能按时读书,直到其父亲归来。在解决了两个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后,该科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金开生,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为未成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晴空。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创造了无数辉煌的B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前进征途中一定会谱写更加的光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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