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并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2、坚持优胜劣汰、择优录用原则;

  3、坚持党管干部和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代表国有产权出任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依法选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下列企业领导人员:

  1、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2、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五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代表国有产权出任的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实行直接聘任;
对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成员依法向董事会推荐聘任。

  第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确认聘期,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三总师”聘期最低不得少于两年。聘期届满,其领导人员职务自然解除。经考核,业绩突出者可推荐连续聘任。

  第七条 届中调整聘任任职者,其聘任期则按《公司章程》规定换届余下的时限。

  第八条 聘任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日常管理按董监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间严格执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若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或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较差的,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聘任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者;
或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列“法律责任”情形之一者,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有关程序予以解聘,且不再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聘任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于本办法的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承担其人事关系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任和选任制的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职务,也要遵照有关章程,严格任期管理。

  各企业党委必须积极配合搞好企业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工作。企业中层经营管理者的聘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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