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要注入和谐新思维

  执法的最佳状态应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而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等,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
  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等等,都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不和谐之音,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暴力执法、违法执法、无理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形象,新闻媒体频频曝光,老百姓怨声载道,就连法院也直言不讳并提出司法建议。据《新京报》10月17日报道,虽然150名秀水街市场老商户状告朝阳区政府及朝阳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市场行政违法一审败诉,但北京朝阳法院在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朝阳城管拆除秀水商亭依据法律混乱,并指出行政机关在拆违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
  北京朝阳法院的这份调研报告揭示出的行政执法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司法对执法的有理有据的好建言,这份沉甸甸的司法建议书颇令人深思。如各有关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慎用联合执法方式,无权限的机关可参与协调,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主持相关工作;
拆违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兼顾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小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从某种角度而言,执法的最佳状态应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而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等,都可能使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症。要实现“和谐执法”的愿景,关键是方式上依法执法,应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态度上与民为善,目的上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为特权、强权。
  和谐执法应慎用联合执法,坚决防止滥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在各地屡试不爽关键是所谓的“管用”,能给执法对象以威慑力,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高效率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因而,广泛运用在旧城改造、违章建筑、违法占地等方面。然而,联合执法往往是一哄而上,取得了成绩与战果是大家的,出现了问题和责任也是大家的,这就容易形成执法部门间的责任不清;
同时,“联合执法”容易混淆各自的职能,造成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不清,淡化了相关机关的责任心,也让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退一步讲,即便是实践中需要运用联合执法的话,也要重点分清相关部门的责任问题,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责任,明确奖惩。各职能部门对出现和存在的问题都应有责任共担的意识。
  和谐执法就必须痛下决心解决城管执法问题,重塑城管和谐执法的新形象。城管本该是管理城市形象的,然而,屡屡出现暴力执法、无理执法的新闻事件,使城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实在是不敢恭维。值得欣慰的是,部分地方政府已经从制度层面有所创新,如昨日《法制日报》报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古城西安,城管与小商小贩和谐共处,西安市城管执法局推出的一系列人性化举措不失为城市管理的制度创新,这些人性化的举措,是一种科学化、亲民性的和谐管理方式,值得尝试与推广。
  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城市管理的本质是通过执法维护城市的社会和谐,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城管执法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而不是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通过城市管理真正营造一种和谐共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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