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各县(区)纠风办、检察院、经贸委、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驻X各医疗单位:
  现将《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自2003年以来,我市己进行了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对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对市级药品集中招标认识不到位,对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政策和法规不学习,也不了解,不能较好的贯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
有的医疗机构隐报、瞒报药品采购量,招标后存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不采购中标药品;
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付款不及时,有的长期拖欠,个别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
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
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不到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过去两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纠风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活动依法监管,配合药监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加强对违价行为的查处;
经贸部门要依法对中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及投标企业资质的监管和审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对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凡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附:1、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2、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
     3、XX市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
     4、招标机构目录

XX市纠风办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经贸委 
XX市卫生局          XX市物价局          XX市工商局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根据2006年度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纠风工作会议要求,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
  (一)积极推进,依法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药品采购工作;

  (二)坚持质量第一,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先原则并兼顾服务、信誉,确定中标药品;

  (三)遵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集中招标采购为主,集中议价采购为辅;

  (五)坚持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原则,采取委托医药电子商务代理机构招标的形式。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化。
  二、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
  全市14家较大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国家特殊规定以外的全部临床用药。
  四、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质量,在“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
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工作。
  (二)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2、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3、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主要由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3、确定招标品种范围;

  4、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5、起草招标文件;

  6、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或集中议价活动;

  7、确定专家抽取办法、制定评标细则;

  8、审定中标候选品种;

  9、审定中标通知书;

  10、组织各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11、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督委员会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进展情况;

  12、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活动。
  (四)药品评标专家委员会按6:3:2的比例,由药学、临床医学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议价)工作,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等。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标、执行合同和网上交易的程序进行:
  (一)招标
  招标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招标采购的合同期原则为一年);

  (3)招标药品目录及附表;

  (4)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5)合同格式;

  (6)资格证明文件;

  (7)药品价格文件资料
  3、发布招标公告,其内容有:
  (1)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药品名称和规格;

  (2)投标资格要求;

  (3)获取招标文件、投标、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4)其他必要的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上发布。
  4、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
  (二)投标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送到指定的信息网站。
  (三)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开标,并将开标结果通过XX市卫生局网站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开标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评标(议价)
  从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并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原则上,每一招标药品应区分为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简称专利药品)、进口和单独定价、GMP认证药品三个质量层次,确定中标生产厂家,专家组撰写评标报告,经过所有专家签字后生效。对于同一药品,不足三个投标人的品种或其它原因评标结果不能确定的,将自动进入议价程序,由评标专家和投标人面对面谈判,产生议价中标结果。
  (五)定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将专家组的评标报告上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在互联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后,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发出中标通知的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审批。
  (六)签订和执行合同
  招标采购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集中采购订单会,所有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中标药品和临床用药要求,与中标商洽谈,确定采购数量,并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14日内执行临时零售价。
  (七)网上交易
  根据《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将全部中标(成交)药品、备案药品以及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全部通过专用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六、工作纪律
  (一)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谋取经济利益。
  (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3、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4、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5、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6、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7、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8、通过网上交易以外的形式进行药品采购,如有紧急用药可先行电话采购,事后上网补单。特殊情况需向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说明;

  9、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10、不按照规定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送中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消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wm338.com网。
  (四)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行政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的方式牟取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与其有产权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
  (五)评标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及办公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规范的行为;

  2、直接参与药品经营活动;

  3、从招标采购工作中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对招标采购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

  5、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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