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xx律师所依法接受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案后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会见过被告人,今天出庭参加辩论。现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特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方对检方指控的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我方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是在下坡路段为避免碰撞到行人以30公里/时的时速转弯的,这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所规定的;
在被告人临近受害人前,还实施了鸣笛、急刹车等紧急制动措施,这在交警大队的现场拍摄照片和司法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书上也是可以明显得到证实的。可见被告人在竭尽自己所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连被告人自己和本案证人xx也翻车倒地;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包括扶救伤者、报警等。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也可再次证明被告人在事故难以避免地发生后并未推脱责任,而是积极依法地采取补救措施,协助、配合交警的执法。

建议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考虑被告人在这片刻乱局中所积极采取这一系列的紧急制动、补救措施,酌情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被告人在事发当日下午即主动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配合警方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情况,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希望能改过自新。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交通肇事时,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积极抢救伤者;

  3、在事发当日下午即主动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

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建议从轻、减轻刑罚;

第三,被告人虽对该起负有主要责任,但受害人未遵守交通法规也是酿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同向前方左侧行走,距左侧路沿2米左右,人车相距30—40米,而在相距25米时肇事车向左转绕时,她却边走边向左侧靠,致使被告人避闪不及,交通肇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由于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行走,影响了正常的机动车道交通秩序,对该起交通事故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四,通过对我方当事人的会见、询问,可得知他本是在乡务农的本分村民,六十多年无任何行政、刑事受罚记录,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系初犯;
被告人对于因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交通肇事悔恨不已,对于75岁高龄的受害人之死也是怀有深深的哀悼与忏悔,被告人及其亲属均有表示愿对死者及其家人赔偿损失,表达自己的深刻歉意,以达成和解,建议法官酌情考虑此点,从轻、减轻我方当事人的刑罚。

综上,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主动投案自首的认罪态度和各项积极补救措施,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本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建议合议庭酌情 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xx律师所

                  律师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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