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公示对象、内容和期限

  第三条 下列人选进行任前公示:

  (一) 提拔担任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提拔担任企业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三)提拔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四)提拔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

  第五条 任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拟任职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拟任职务;

  (二)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号码;

  (三)公示起止时间。

  第六条 任前公示时间

  提拔任职的公示期为7天。

  从发布公示公告的当日起计算,如逢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第三章 公示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任前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讨论确定拟提任人选的当日或次日,作为公示发布起始日;

  (二)受理职工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根据公示情况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

  第八条  任前公示采取以下方式:

  (一)主要在拟提拔人选所在企业内部局域网、内部报刊、内部电视,或在企业内以张榜等方式中任选其一进行公示。其中,提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人选的还应在国资委系统内予以公示。

  (二)交流到其他企业任职的人选,在原工作企业(或单位)按本条第一款进行公示。

  第四章 受理反映、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党委指定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牵头,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协助设置专门电话受理职工群众的反映。对反映的意见,逐一登记建档,做好归纳整理。

  第十条 公示期间,职工群众可以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市国资委党委组织有关力量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对匿名反映的一般问题原则上不核实,但对问题严重,且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应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市国资委党委根据情况分类办理:

  (一)没有问题反映和反映问题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推荐任职;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推荐任职。并在任用谈话时向本人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委市府领导同意,做出暂缓任用的决定;

  (四)对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委建议市委常委会、或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建议市国资委党委会复议,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市国资委党委搞好提拔人选的任前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受理职工群众反映的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要注意保护反映真实情况的职工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隐瞒实情不报或泄露反映人及反映内容。

  第十五条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刁难、阻挠职工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企业中层经营管理者的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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