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
(符合条件生育夫妇)

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男 岁 住址
        女 岁 住址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1、甲方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甲方不及时向乙方进行宣传,甲方向乙方付违约金 元。
  2、甲方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环情监测,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参加,未通知到(外出的除外),由甲方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
  3、甲方每季度对本村的人口出生、再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乙方监督。
  4、乙方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生育一孩主动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二孩主动申办《生育证》,不得违法生育。
  5、乙方应按期参加孕情环情监测,不按时参加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交违约金 元,至到参加为止。
  6、乙方生育或补救后,必须在90天内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逾期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由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元。
  7、乙方外出务工、经商,外出时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半年寄回孕检证明,逾期不寄回孕检证明者向甲方交纳 元违约金。
  8、乙方为外来人员提供住房的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办证、怀孕、生育方面的信息。否则,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元。
  9、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 (盖章)


  二00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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