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照经营采取扣留措施前应注意几个问题

查处无照经营采取扣留措施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工商基层执法工作中,查处无照经营为主要工作,而扣留对这一主要工作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有效的强制手段,运用得当,既可以惩戒无照经营户,又可以警示其他人。如运用不得体,不仅影响我们的工作效能,而且会降低工商执法人员的威信,损害整个工商队伍的形象,笔者认为在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应明确认识可“扣留”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们工商基层工作中,针对无照经营,可采取扣留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有: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我们具体工作中,最为有效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这一法规。
  2、《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六条,没有在法律条件文中予以规定,只是在处罚中涉及“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另外有些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与其是相同,在处罚中涉及没收相关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商品市场中,又有一定的扩能性,不仅为无照经营这一违法行为,还有其它方面违法行为,均可以采取这一手段。
  4、《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仅规定扣留应遵循的规则。
  二、应先有一定的法律文书
  采取“扣留”,应有一定的法律文书,如限其办照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举报材料等,通过这些材料,我们能了解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地址、经营项目、经营时间、经营态度等等,我们才能站住脚,即使引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们也有理有法有利,否则我们将会非常被动,不仅会使我们执法工作失效,甚至涉及到行政赔偿,直接影响我们的工作。有这些法律文书,使我们在下一步行动中有了底数。
  三、人员配置应到位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都有相应的规定,总结为三点:
  1、必须有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条件。
  这里,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人数,以上述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可多可少,如摊主刁横,摊位大,应采取扣留的物品较多,可多去人员,使摊主能配合工作;
物品较少,也可少派人。二是如摊主是女的,最好有相应女执法人员参加,碰上摊主撒泼或上前阻止,男执法人员不便,女执法人员处理为好。三是在“扣留”中,既要有能言善辩的说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应法律的,又要有身强力壮的,做到有文有武。
  四、应注意抓住适当的时间,适当的时机
  首先,应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这一措施,处理得当,打击一点,教育一片。如饮食店,生意红火,不可于就餐前去,中午十一点半以后,就餐者较多,还有些订餐的,容易引起就餐者的误解,搞不好我们的执法工作就会遇到围攻;
生意暗淡,一般情况下找不到店主,只在“饭口”(就是顾客就餐这段时间)能找到,我们不得不这段时间去,采取这一措施。
  其次,抓好适宜的时机,扣留时最好是被扣留相对人在场,并有一定的见证人,如理发店主给一顾客理一半发,我们去扣店主理发工具,显然是合法,而不合常理,掌握好时机,才能使这一措施起必然作用。
  总之,在我们基层执法工作,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目的,不能含有任何个人动机和报复心理,才能更有效地运用“扣留”这一强制手段,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辖区内市场良好运行,促进辖区内的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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